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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 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1-04 15:37:11

  各有关单位: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6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个税补贴办法》)实施人才认定工作的配套办法。

  已享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第三条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应根据前海对境外人才引进的需要,坚持科学客观和业内认可、社会公认的原则,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人才认定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审核认定和评审相结合的评定方式。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

  第五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具有外国国籍人士,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

  (二)创办或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以下简称所在单位)属于前海重点发展的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产业领域;

  (三)在前海创业或在前海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

  (四)在前海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认定标准由前海管理局根据前海开发建设、产业发展和人才紧缺情况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一)不依法纳税;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八条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复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有关条件、任职情况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前海管理局。

  (三)人才认定。前海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要求和具体认定标准,进行人才认定。

  (四)公示。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才,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出具认定意见。前海管理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才人出具认定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前海管理局出具的认定意见及个人、单位的其他相关资料,作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前海内享受《个税补贴办法》的依据。

  第十条 人才认定意见的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年初,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根据人才认定标准,对本单位申报人有关情况进行复核、汇总,报前海管理局实施认定。每年第四季度,前海管理局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年度人才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前海管理局应及时受理人才认定审核,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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