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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新区产业载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4-12-30 14:31: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龙华新区产业载体规模化,防止新区产业空心化,鼓励旧工业区改造提升,进一步加强产业载体尤其是高端产业载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拓展高端产业发展空间,努力把产业载体打造为承接高端产业转移的大平台,促进产业集聚发展、集约发展,加速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龙华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产业强区的实施意见》(深龙华发〔201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龙华新区产业载体包括示范产业园区、优秀产业园区、先进产业园区三类产业载体,是指以培育和支持符合新区和各办事处产业导向的企业发展为宗旨,具有一定物理空间、管理机构、人员、配套设施,能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为园区内企业及项目提供基础保障服务,经龙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产业支撑载体。

  第三条 鼓励已经获得其他各类专业化园区认定的产业载体申报上述三类产业载体,在认定时给予优先考虑。但享受的区一级资助金额不超过龙华新区产业载体和其他区级的专业产业载体政策优惠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足部分按照最高标准补足(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载体政策优惠不受此限制)。

  第四条 对龙华新区产业载体的认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的龙华新区产业载体由各自的园区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园区管理机构是指园区建设和改造的实际投资方或其注册的法人机构,如该园区实际管理运营机构不具有园区全部产权,只是部分出资对园区进行升级改造,该园区管理机构申报时应取得园区建设、改造其他投资方的书面许可。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龙华新区示范产业园区、优秀产业园区、先进产业园区的认定工作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辖区办事处组织实施,如有特殊情况,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可增加认定次数。

  第七条 申报认定龙华新区示范产业园区、优秀产业园区、先进产业园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区管理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点在龙华新区;

  (二)园区产业定位明确,符合龙华新区产业导向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三)已制定合理可行的园区建设规划及运营方案,且园区运营年限在1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

  (四)可直接作为产业用房的面积原则上占2/3以上。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合法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物业产权合法清晰,且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五)园区所定位的产业集聚度已达到30%以上(产业集聚度是指园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园区内所有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或园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所使用的建筑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比重);

  (六)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

  (七)园区有引进融资、技术支持、法律咨询等专业的生产性服务机构,并具有一定的生活配套功能。

  第八条 申报示范产业园区,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软件、电子商务等特殊行业园区可不受此限制);

  (二)园区企业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60亿元或税收不少于5亿元,且园区入驻企业(注册地在龙华新区)不少于20家;

  (三)园区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运营管理,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物业管理人员除外),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7人,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且已报龙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申报优秀产业园区,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用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软件、电子商务等特殊行业园区可不受此限制);

  (二)园区企业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或税收不少于2亿元,且园区入驻企业(注册地在龙华新区)不少于15家;

  (三)园区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运营管理,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9人(物业管理人员除外),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6人,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且已报龙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申报先进产业园区,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在6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软件、电子商务等特殊行业园区可不受此限制);

  (二)园区企业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或税收不少于1亿元,且园区入驻企业(注册地在龙华新区)不少于10家;

  (三)园区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运营管理,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物业管理人员除外),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人,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且已报龙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不得同时提出示范产业园区、优秀产业园区、先进产业园区的认定申请,原则上须先申请认定为先进产业园区1年以上,才能申报认定为优秀产业园区;先申请认定为优秀产业园区1年以上,才能申请认定为示范产业园区;新的载体资格确定后,原有载体资格予以撤销。但本办法出台之日起1年内不受此限制,申报园区可依据自身情况申请其中一种载体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新区示范产业园区认定申请书》、《深圳市龙华新区优秀产业园区认定申请书》或《深圳市龙华新区先进产业园区认定申请书》(根据具体申请类别填报);

  (二)园区建设规划及运营方案;

  (三)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五)园区管理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六)园区管理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及按本办法的要求提供专职管理人员名单及学历证书等;

  (七)园区已入驻企业清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园区已入驻企业经营项目、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及使用面积的清单,加盖企业公章;

  (九)园区入驻企业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材料提交一式三份,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上述材料需按顺序汇编成册,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各级产业载体的认定程序:

  (一)初审:凡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园区,可向辖区办事处递交第十二条所列明材料,提出认定申请,辖区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完善材料后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对形式核查合格的园区,由办事处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合格的园区报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二)复核:对初审合格的园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及评审,核查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应对被核查单位作出书面评估意见并由所有核查人员签字确认。同时征求市场监管、安全生产、消防、税务、劳动等相关部门意见。

  (三)审定: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考察及评审情况以及各职能部门意见,在符合认定条件的园区中,按照择优认定原则,确定拟认定示范产业园区、优秀产业园区、先进产业园区名单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四)授牌:对新区管委会审定的申请单位,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后,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正式批复,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对于符合认定条件但因名额等原因限制未能授牌的园区将纳入新区重点园区的储备库,在以后载体认定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章 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辖区办事处负责对认定的示范产业园区、优秀产业园区、先进产业园区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对象为认定后运营满1年的上述各类园区。对首次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十五条 被考核的园区,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3月31日前),向负责考核的部门报送《龙华新区产业载体年度考核表》、入驻企业清单、企业经营项目、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纳税情况及使用面积的清单、园区上年度建设及运营情况总结。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各级产业载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园区具备的条件发生变化,低于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的认定标准的;

  (二)对于第二次及以后考核的园区,入驻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的增速低于10%的,但前述总产值(营业收入)在30亿元以上的除外;

  (三)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的;

  (四)后续建设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的(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除外);

  (五)园区管理不到位,年累计有效投诉达10宗及以上的;

  (六)园区入驻企业因违法侵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七)发生较大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等事故的。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各级产业载体园区管理机构企事业性质、产权、园区范围若发生变更,应1个月内将变更情况上报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和辖区办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各级产业载体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的,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和辖区办事处。如变更后不符合园区认定条件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予以摘牌。

  (一)园区的功能发生变更;

  (二)园区的管理机构产权发生变更;

  (三)园区的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四)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变更;

  (五)申报认定为更高级别产业载体并授牌的。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各级产业载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予以摘牌,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园区因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三)不服从市、区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四)认定部门认为的其他影响较大的事项。

  第二十条 奖励政策:

  (一)经认定的龙华新区示范产业园区、优秀产业园区、先进产业园区可向新区管委会申请奖励资金(政府投资或运营的园区管理机构除外)。示范产业园区奖励1000万元,优秀产业园区奖励600万元,先进产业园区奖励300万元;

  (二)园区又成功申请认定上一级产业载体的,按照新认定的产业载体奖励金额补齐奖励差额。已获得其他区级的专业产业载体政策奖励的园区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给予奖励;

  (三)奖励资金发放对象为园区管理机构。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认定;

  (四)奖励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在认定授牌后进行拨付,拨付总金额的50%,第二次在首次考核结束并考核结果为合格后进行拨付,拨付总金额的另外50%。如果出现考核不合格的情形,则在下一年考核合格后再进行拨付。如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予以摘牌,余下的奖励资金不再发放;

  (五)获得奖励的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园区的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园区的产业环境配套建设,严禁挪作他用。发现奖励资金有挪用的,立即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予以摘牌,并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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